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生证、各类考试报名表、毕业申请表、学位申请表、毕业生档案中的照片压印。
2.用于以学院名义向院内、院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3.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4.用于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5.用于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作合同。
二、印章使用程序
(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须有主管院领导签发,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二)凡学院颁发的学生证用印,须招生办公室上报数据,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名,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 须主管院领导签字授权,方可使用学院印章。
(四)涉及学生的身份证明,如需使用学院印章的,应先由所在学生服务中心提供系统网查证明,填写用印(章)签批单方可使用学院印章。涉及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籍等信息加盖教务部门印章。
(五)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用铅笔、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2.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3.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有违本规定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三、印章的保管
1.学院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不得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启用登记表”按规定程序启用。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印章保管人外出时,须有主管院领导指定人员代为管理,以免贻误工作。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直属学院负责解释。
(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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