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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放教育考试巡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湖北开放大学文件

 

鄂开大教字〔202133

 

 

关于印发《开放教育考试巡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直属分校(学院),各考点,省校各单位(部门):

现将《开放教育考试巡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放教育考试巡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开放大学

2021624

 

 

 

 

 

 

 

 

 

 

 

 

 

 

 

 

 

 

 

 

 

 

湖北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624日印发

承办部门: 教务处                        经办人:王李

附件

开放教育考试巡考工作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开放教育考试巡考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巡考人员工作职责》,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放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期间,湖北开放大学及各市州办学单位应派出巡考人员,对所辖考点的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进行巡视。

第二章   巡考人员基本条件

第三条 巡考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3.身体健康,素质过硬。

第三章  巡考人员遴选

第四条 湖北开放大学巡考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在考前按要求严格遴选并报送名单至考试管理部门。学校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报送人员进行分组并统筹安排具体巡视考点报学校审定。

第五条 遴选的巡考人员须服从单位统一巡考安排,禁止无故不参加巡考。

第六条 各市州办学单位巡考人员及巡考方案,由市州办学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自行拟定,并报湖北开放大学备案。

第四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七条 巡考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当学期开放教育考试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以及其它的有关考试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并监督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第八条 巡考人员应在考前到达考点所在地区,掌握考点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辖区内考点数、考生人数、开设专业、考试科目及考场分布情况;

2.考务工作安排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监考组织情况;

3.监考人员的培训情况;

4.考生考风考纪教育情况;

5.考前的其他准备。

第九条 巡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试卷保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如下:

1.保密室是否加装防盗门窗,保密室门和防盗门钥匙是否由两人分别保管,开启时是否有两人同时在场;

2.试卷存放期间是否有专人昼夜值守;

3.保密室内试卷袋是否完好无损、有无启封现象;

4.保密室领、发、存试卷数是否相符;

5.试卷出、入库是否有交接手续和记录。

第十条 巡考人员应认真检查考点与考场布置情况,具体如下:

1.检查考点是否在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 “考试时间安排表”“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是否设置考风考纪曝光台等;

2.检查考点是否有警戒线,是否有人把守;

3.考场是否张贴考场号、考试科目、试卷号、考试时间等考场信息;

4.是否依照标准考场设置;考生座位是否单人、单桌、单行,课桌是否反向摆放;考场是否整洁、卫生、通风、采光好

5.考场是否有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的专放处;是否提供手机存放袋。

6.考点或考场是否配备、开启手机屏蔽仪等防通讯作弊仪器。

第十一条 巡考人员应严格检查考点的考试组织与实施情况,核实考试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佩戴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 巡考人员巡考过程中应能及时处理以下问题:

1.对考点在试卷保密、考点布置、考场布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2.配合当地主考处理当时发生的特殊事件;

3.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及时向湖北开放大学考试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巡考人员履行巡考职责时应及时反馈与总结。

1.在巡视过程中,对考试组织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知会主考进行纠正与处理;

2.巡考工作结束后,对考点的考试组织与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3.向学校考试管理部门提交巡考报告,并对巡考的组织与落实提出建议。

第五章   巡考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界定与处理

1.巡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点所在地区或提前离开巡视考点的;

2)开考期间未在所巡考点,或无故离开所巡考点的;

3)不遵守考点、考场纪律要求,对学校形象造成影响的;

4)不认真履行巡考工作人员职责,工作失职失察的。

2.巡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警告及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

1)利用巡考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2)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3)利用巡考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4)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

5)对所发现的考试集体舞弊或试卷泄密(提前拆封)等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

6)巡考期间发生其它违反生活纪律、工作纪律或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3.考试期间巡考人员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处理程序

1.管理部门掌握相应证据,认定事实。

2.管理部门及时将违纪事件报告主考。

3.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处理。

4.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本人。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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