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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湖北开放大学文件

 

鄂开大教字〔202139

 

 

关于印发《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分校(学院)、教学点,省校各单位(部门):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开201610号),为切实做好开放教育学士学位申报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制订《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开放大学

                             2021625

 

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放教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学生。

第三条 开放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3.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4.非英语类(不含维汉双语、新疆试点方向)专业的学生申请国开学位必须通过下列一种外语考试:

1)国家开放大学非英语类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2)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合作高校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适用于对应专业)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 分及以上);

5)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不含口试)。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超过学校规定时间申请。

2)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3)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4)其他不符合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学位要求的情况。

6.学位论文写作及答辩

护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方向)、园艺专业的学位论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参照学位论文要求、具备学术文体规范的调查报告可视为对应专业的学位论文。

英语专业的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 4000 词(英文撰写)。商务英语专业以商务项目计划书作为学位论文,商务项目计划书(包括正文及六项过程性报告)字数要求不少于 4000 词(英文撰写),其中正文不少于 2000 词。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设计类选题论文的审查,以对设计成果(说明书、图纸、程序流程图、代码等)的审查为主,论文查重率作为参考,不作为硬性条件,但要加强对查重率超过30%的论文内容审查,杜绝抄袭。

学位论文答辩时,答辩小组人数要求为“3 人及以上的单数

7.补充条件

金融学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 2019 年春季及以前注册入学且于 2021 7 月及以前毕业的学生;2022 1 月及以后毕业的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开放大学的学士学位。学生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学士学位时,须满足以下外语考试条件之一:

北京地区学员通过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埠学员通过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人教育英语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 分及以上);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基础课(大学英语 B)统一考试,成绩达到 75 分及以上;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2.学习中心参照第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学习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学员名单、学位论文(包括初评成绩)及申请材料等报省校教务处审核。

3.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导学中心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德育情况、学业情况、毕业鉴定、学位论文等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报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了审核的学士学位申请名单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表决。

5.学位委员会对列入申请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进行集中审议,就是否申请办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6.学位委员会主席宣布决议,并在通过学位复审学生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论文评审表》上签字盖章。

7.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公示,并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办公室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8.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9.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0.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学籍科将学位证书发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六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重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但如果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但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国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核查事实确凿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

第十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向分部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附件)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开放大学学位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申请表

 

 

 

湖北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625日印发

承办部门: 教务处                        经办人:刘莺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照片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学号(全码)

 

毕业时间

一月 / 七月 / 九月

 

个人申请

本人参加了国家开放大学本科(专科起点 专业学习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已达到学位授予规定的学士学位授条件,特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学习中心意

 

(公章)

分部学位审核委员会意

 

(公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学位评定委员会意

 

(公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须填写准确信息并粘贴好照片,学习中心、分部意见都需盖章确认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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