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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放教育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6-28 点击数:

 

 

湖北开放大学文件

 

鄂开大教字〔202137

 

 

关于印发《开放教育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广播电视大学及直属分校(学院),各考点,省校各单位(部门):

现将《开放教育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放教育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开放大学

2021624

 

 

 

 

 

 

 

 

 

 

 

 

 

 

 

 

 

 

 

 

 

 

 

湖北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624日印发

承办部门: 教务处                        经办人:王李


附件

 

开放教育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考点的规范化设置和管理,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提高湖北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考试工作质量和信度,促进开放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开放大学考点设置相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考点(以下简称考点)是指由特定单位管理、具备组织考试条件、经湖北开放大学审核、报国家开放大学批准的实施考试的地点。考点既是一个管理概念,也是一个场所概念,可以是湖北开放大学体系内的教学点所在地,也可以是湖北开放大学体系内教学点租用的其他学校或单位的所在地;一个考点的所有考场必须在同一地点。

第二章  考点设置原则

第三条 考点设置应坚持相对集中、有效管理原则,方便学生赴考。

1.相对集中

1)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及以上城市。

2)原则上一个县()只能设置一个考点,由县级教学点统一组织管理;一个地(市)所在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考点,由地市级办学单位统一组织管理。

3)湖北开放大学的直属学院及直属教学点在其所在地单独设置。

2.有效管理

1)考点设置在学生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教学单位,方便考生赴考。

2)考点设置要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并要建立考点设置和管理档案。

3)考点要设置主考和联系人。

4)考点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考点设置条件

第四条 考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考点所在地交通便利,标志明显。

2.考点具有良好的周边环境,无噪音、光线等干扰。

3.考点内的考试区域易于与其他区域隔离,便于设置明显的警戒线。

4.每个考点考场数原则上不低于10个标准考场。标准考场的基本要求为:考场的桌椅应符合成人考试的特点;每个考场容纳考生人数25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应在80公分以上;考场采光、通风、保暖等基本条件满足考试要求。

5.设施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设施齐备。

6.考试要求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五条 县级办学单位、地市级办学单位、湖北开放大学直属学院(教学点)以及其他合作办学单位设置考点,必须经过申报、初审、审批的程序。获准设置的考点,在湖北开放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1.考点申报。考点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申报表(一式三份),向湖北开放大学提出考点设置申请。

2.考点初审。湖北开放大学根据考点设置原则和条件,对申报的考点进行实地考查,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开放大学。

3.考点审批。国家开放大学对湖北开放大学上报的考点进行终审,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将审批意见反馈湖北开放大学和考点。

4.申请撤消。由湖北开放大学批准,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第五章 考点管理

第六条 湖北开放大学负责对本省考点的统一协调管理。

1.建立相应的考点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对考点进行考察,建立考点年审制;

3.对新增或者撤消考点等进行初审或审批;考点地址、联系人、主考人员等变更情况要及时报湖北开放大学;

4.指导各考点完成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5.对考试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考点进行查处或配合有关方面查处。

第七条 对于考试工作中出现以下重大问题的考点,将通报批评、暂停组考资格,直至取消考点资格。

1.擅自变动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2.未按要求设置考点,或者擅自变更、增设考试场所;

3.发生有组织的作弊、违纪事件;

4.考试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

5.其他重大事故。

第八条 各考点建立并完善考点管理档案,包括:考点名称、考点地址、考生类别、考场数、考点容纳考生人数、主考姓名、联系电话、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名单、试卷订单、考点设置批复等。

第九条 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主考原则上由各级办学单位校长或主管教学、教学管理的副校长担任。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其职责见《开放教育考试考点主考职责》。

第十条 考点布置及管理等具体要求见《开放教育考试考点布置及工作人员配置规范》。

第十一条 湖北开放大学定期开展考点的评优、检查及清理工作,对考点实行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开放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执行。

 


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考点主考职责

 

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本考点的全面工作。考试期间主考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保证考试公正、顺利进行。其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二、负责待考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试卷无泄密、无差错。出现试卷短少、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须立即向上级办学单位报告,并按照上级办学单位指示处理相关事宜。

三、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宣布纪律。通过培训,使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和发卷、收卷、装订、密封等具体做法。

四、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的封闭管理,处理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区域或考场等问题。

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始和结束考试。

六、监督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佩带统一发放的工作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七、考试中发现试卷、试题有误,立即上报上级办学单位,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考生。

八、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考场混乱、考试严重违纪等问题;每场考试结束后,公布违纪、作弊考生名单。

九、保证答卷安全。每场考试结束后,督促监考人员按规定清点、密封、装订答卷;检查考场记录,监收答卷并按时送往试卷库;全部考试结束后,组织专人清点、整理考生答卷,指派专车双人押送指定地点。

十、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有权中止考试,并同时向上级办学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中的规定处理。

十一、负责向上级办学单位汇报考试组织情况。

 


湖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考点

布置及工作人员配置规范

 

为了规范考点的布置与管理,逐步实现考试的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对考点的布置及工作人员的配置特做如下规定:

一、考场周围划定警戒线,应有专人把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考场外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考场外秩序。

二、考点内醒目处,应张贴考试时间安排表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国家开放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

三、考点应设置考点办公室问讯处医疗室车辆停放处厕所等设施有明显的标志。

四、各考场门上应张贴考场号、考试科目、试卷号、考试时间等有关考试信息。

五、每个考场应按标准人数2530人安排,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课桌反向摆设,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在80公分以上。每张课桌上应张贴规范座位号。

六、各考场应设置物品专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七、考场卫生、整洁,通风、采光好,墙上、桌上不许留存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课桌内要求无废纸、杂物,地面干净。

八、考点安全设施齐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考点设置主考1人,副主考1-2人;每标准考场设置2名监考人员;另设置若干考试工作人员,参加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并维持考场外的秩序。

十、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结合当地情况,提供其他设施和配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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